深州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深州市旧称深州,上古为冀州大陆之域。春秋时为晋地。战国属赵。秦属钜鹿郡。汉为下博县。隋开皇十六年(公元五九六年),于安平置深州,以城西故深池得名。尔后迭经废置,州城屡迁。唐徙州治于陆泽今深县旧州村),宋移深州治于静安(今深县贾城西东)。明永乐十年(公元一四一二年),州城被洪水淹没,遂迁城于吴庄,即今深县城。清雍正二年升为直隶州,领武强、饶阳、安平三县。民国二年(公元一九一三年)废州为县,属直隶保定道,后属河北省。抗日战争时期,深县为冀中行署在深县创建河北抗战学院。一九三九年深县被日军侵占。为便于抗日游击战争,于一九四O年一月,以沧石公路为界,分为深北、深南两县。一九四五年属衡水专区。一九五二年改属石家庄专区。一九五八年安平并入深县。一九六0年饶阳、武强又并入深县。一九六一年饶阳、安平划出,一九六二年武强划出,深县恢复原制,复衡水专区。